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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 2001-03-29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工作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ぉ29号ぉ精神,为了做好我省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时间
   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和因伤病残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和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至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于3月20日前持省安置机构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函,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州(地、市ぉ、县安置部门报到。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7月底基本完成。
   二、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
   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ぉ加大政府调控力度,进一步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指令性分配是一条基本的安置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保证国家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以及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今年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并按照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比例,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人员。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也不能以“人事权”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
   (二ぉ坚持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已相对减弱,因此,必须调整安置方向,开辟非公有制经济的安置渠道。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用工单位,都要承担国防义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要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同时,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他们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证退役士兵的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ぉ逐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政府(1999ぉ131号文件的规定,由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规定交纳安置转移费。转移安置1名退伍义务兵,交纳转移安置费2万元;转移安置1名退役士官,交纳转移安置费4万元。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ぉ43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ぉ积极探索“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和考试录用的安置办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引进市场机制,探索“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位。省和西宁市下达安置计划的用工单位应通过退役士兵人才市场的选择,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单位借故不选或完不成任务的,政府予以指令性安置。对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技术岗位,可以采取文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量才安置。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对退役士兵进行思想、文化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把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他们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增强自主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要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加强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农牧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引导他们在农牧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同时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扶持他们兴办经济实体和第三产业;要选拔素质较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退役士兵,要积极鼓励和支持。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规范安置工作
   要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要切实做好伤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带病回乡和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中的特困户,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以《入伍通知书》为准ぉ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对未集中移交的转业士官和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以及退伍手续弄虚作假、档案材料严重缺件(义务兵档案无《士兵登记表》、转业士官档案材料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和《军士长学员毕业分配表》ぉ的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均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接收安置计划。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符合接收安置条件,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不按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资格。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切实解决安置工作的实际困难。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不能因机构精减、人员分流和职工下岗等原因,影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列入“双拥模范城(县ぉ”的评选标准。凡是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ぉ”。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保证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对拒绝接收和不按时、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实行“五公开”(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ぉ、“两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ぉ的办事制度,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安置部门的工作,确保我省200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2001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略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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