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1]244号
省电力公司、海东地区计委:
为改变我省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我省电能优势,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用电的需求,应在我省农村部分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使用电炊。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征得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研究决定,先选择化隆、循化两县的农村开展使用电炊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化隆县、循化县的农村居民。
二、试点办法:在两县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确定每户每月的照明用电为10千瓦时,这部分电量仍执行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0.648元/千瓦时;按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炊事和取暖要求的原则,核定农村居民每户每月电炊用电300千瓦时,即在10千瓦时(不含10千瓦时)至310千瓦时(含310千瓦时)这一区间的电量执行青海电网电炊电价0.204元/千瓦时;为避免个别农户将家庭副业的用电,如钢磨、榨油等接在电炊线路上,造成电力企业的损失,每户每月310千瓦时以上电量执行青海电网非普工业的电价,即每千瓦时0.323元;在两县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竣工后,其农村所有用电均执行青海电网目录电价。
三、试点时间:从2001年4月份开始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