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研(2000)976号
各州、地、县计委(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以下简称《物价公报》)是国家计委贯彻《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组织全国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发布价格法规政策的专刊,是一份专门用以发布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政策信息的政报,《物价公报》自1998年1月1日正式发行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物价公报》(青海版)的编辑发行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家计委的要求及外省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征订发行的数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根据2000年全国《物价公报》编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价公报》编辑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征订《物价公报》重要性的认识,《价格法》第三章第 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行政处罚法》第一章第 四 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利用《物价公报》向价格管理相对人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做好《物价公报》的发行征订工作是价格部门履行法定工作职责的一种主要方式,有利于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有利于各级价格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执行和消费者监督。
二、《物价公报》(青海版)由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具体编辑出版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研究所承办。
《物价公报》(青海版)刊载的内容是:《物价公报》(中央版)全部内容,本省立法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定调价文件(含省会城市)。《物价公报》的发行范围是:所有物价管理相对人,包括省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三、为加强对《物价公报》(青海版)编辑发行工作的领导,决定对原《物价公报》编委会进行调整和充实。
编委会主任、主编:曲爱珍
副主任、副主编:张卫东
编委:张文忠、钟呜远、乔正善、张贺全、周培宁、胡军、王红卫、段宇军、史素敏、胡三梅
编委会负责研究决定《物价公报》(青海版)编辑发行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组织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研究所负责。
四、《物价公报》编辑发行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是事关价格执法主体严格执法的大事。各州(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物价公报》的宣传发行工作。(发行任务见附表)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物价公报》发行宣传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地区,省《物价公报》编委会将予以表彰。
附件:青海省2001年《物价公报》征订任务表
附表
青海省2001年《物价公报》征订任务表
地区或部门 征订任务(份) 地区 征订任务(份)
西宁地区(含四区) 1000 海南州 100
大通县 200 共和县 50
湟中县 100 贵南县 50
湟源县 100 同德县 50
海东地区 100 兴海县 50
平安县 100 贵德县 50
乐都县 100 龙羊峡 50
民和县 100 黄南州 50
化隆县 100 同仁县 20
循化县 100 泽库县 20
互助县 100 尖扎县 20
海西州 100 河南县 20
德令哈市 100 玉树州 30
都兰县 50 玉树县 20
乌兰县 50 囊廉县 20
天峻县 50 杂多县 20
大柴县 50 治多县 20
冷湖镇 50 曲麻莱县 20
茫崖镇 50 果洛州 30
格尔木市 200 玛沁县 20
海北州 100 甘德县 20
海晏县 50 班玛县 20
门源县 50 玛多县 20
祁连县 50 久治县 20
刚察县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