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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 2005-05-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5]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省人大《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景观,推进“绿色常州”建设,现就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恢复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实施以来,全市有计划对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实施关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关闭后的露采矿山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的破坏尚未得到有效治理。许多废弃露采矿山岩石裸露,不仅与周边环境很不协调,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部分废弃露采矿山还存在着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是建设“绿色常州”的需要,也是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有效途径。各辖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工作作为一项实事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实施,努力抓出成效。

  二、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基本要求
  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原则,修复山体,消除隐患,平整土地,绿化环境,恢复生态,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重点是: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区、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高速公路及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同时兼顾一般地区的废弃矿山整治。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目标是:通过整治,破损山体植被基本恢复,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矿山废弃地经整理达到资源二次开发可利用的状态,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到2010年,全面完成禁采区内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

  三、落实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原则,编制本地区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规划,确定整治重点及整治期限,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分期组织实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辖市、区政府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区域内已经关闭、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且急需治理的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工作。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属于城市建设或土地开发的,可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整治资金。
  (二)按照《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可统筹用于急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整治。各地征收的采矿权价款也要用于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整治。
  (三)对残留山丘、高陡边坡可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各地在安排土地开发整治项目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废弃矿山地的复垦整治项目。原矿业废弃经复垦整治后成为耕地、园地,经验收合格,开垦费应全部用于复垦整治项目。原矿业废弃地整治复垦成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的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五)对原已办理征(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砖瓦窑、煤矿、矿山宕口等),通过复垦整治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的,可等质等量置换异地农用地成非农建设用地。
  (六)对矿山废弃地复垦整治成可利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七)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矿山环境整治资金。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可根据废弃矿山区位、山体资源、废弃地利用方向,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得益”,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八)由投资人将废弃矿山地整治成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成本后,80%作为投资人的收益,20%作为矿山环境治理滚动资金。

  四、切实加强对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管理
  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辖市、区政府要在总结废弃矿山环境整治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规范废弃矿山的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1.在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库,选择一批急需治理的矿山,经充分论证后,制订治理计划,组织申报立项,加快组织实施。
  2.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审查,经辖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禁采区内废弃露采矿山确需以修复式开采方式进行整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治理年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3.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制、招投标制、保证金制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整理等相关资质,具备相应的资金、设备、技术条件。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规划的编制,有序开展整治项目的实施,切实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整治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项目实施,搞好整治项目的验收。

  五、加强对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
  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辖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土、公安、安监、环保、农林、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矿山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负责规划审查、计划制定和监督管理,同时制定具体工作意见,明确相关规定和部门职责,确保“按时、安全、优质、廉洁”完成我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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