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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保障船舶的建造质量和航运安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决定于2005年5月12日起,在我省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同时满足的我省造船厂(点)为滩涂造船厂(点),属于此次治理范围:
  1.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2.无船检机构颁发的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3.无固定厂址、船台及相关造船设施而从事船舶修造业的。
  (二)我省滩涂造船厂(点)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所有船舶以及在我省水域内航行的自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外省籍低质量船舶。
  (三)我省非上述滩涂造船厂(点)建造的和省外建造转入的自2002年1月1日后建造完工出厂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上营运船舶和船长大于50米的内河营运船舶。
  (四)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船。

  二、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将不合格船舶清除出运输和渔业生产市场,提高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船舶,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源头。

  三、治理工作的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由省交通厅负责牵头,同时为保证我省专项治理活动有序开展,成立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地方海事(船舶检验)局。领导小组组长:李先友(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
  韦之杰(江苏海事局副局长)
  储小平(江苏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丁承轩(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刘文华(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王昌保(江苏省地方海事〈船舶检验〉局局长)
  葛同林(江苏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
  毛灵光(江苏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
  陈耀中(江苏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局副局长)
  张登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
  二处处长)
  张凯(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党委书记)办公室主任:童小田(江苏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处处长)
  专项治理活动联系人:
  汪澄、石兵、程梦玮、徐海涛、沈晨东、林宇山
  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电话:025-84463214、84463359
  传真:025-84200204电子信箱:zcjsmsa@126.com。
  各市交通局应牵头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确定具体办事机构和联系人,负责活动的贯彻、落实和协调。

  四、治理工作的步骤
  (一)动员部署与宣传阶段(5月12日--5月31日)
  各市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治理措施的有效落实。要在5月31日前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要求,通过设置联系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各市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在造船厂(点)、船舶码头、签证和办证点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对非法违规造船和低质量船舶进行警示教育。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2日--5月31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国防工办)会同船检部门,对全省辖区造船厂(点)摸底排查,清理出治理范围造船厂(点),由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形成《专项治理船厂名录》。各市船检、渔检部门负责清理出治理范围的船舶,按《专项治理船舶名录》统计列表,并于6月5日前报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办公室。
  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办公室将各类资料分类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全国低质量船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治理阶段(6月20日--10月31日)
  1.由各市交通局、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办)、渔业主管局和安全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对我省本次治理范围内的非法违规滩涂造船船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并于每月5日前将非法违规造船厂(点)的治理进展情况书面上报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办公室。
  2.各船检、渔检机构分别按照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和江苏渔船检验局制定的具体要求和计划对清理出的船舶进行附加检验和整治,并于每月5日前按照《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向省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开展情况。
  3.江苏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和各级渔政港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专项治理船舶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对未完成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前,每2个月作一次安全检查。
  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专项治理期间督查各地的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市在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数据统计、工作总结,并评估分析治理效果,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省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
  省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将对全省专项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和数据汇总,并按期向全国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在治理中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认识到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治理低质量船舶,规范船舶建造行为,保障航行安全,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本次治理活动涉及部门多,治理的对象的配合难度大,各市交通局要牵头向当地政府汇报本次治理活动的情况,取得政府支持,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市在治理期间,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理计划,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三)船检机构在专项治理期间执行的船舶附加检验不收费。
  (四)各市在治理期间要建立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机制。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拥有量较多的市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做到及时收集信息,积极沟通与交流,并按时上报各种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
  (五)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持续时间长,各市要处理好日常工作与专项治理工作的关系,要安排好各项专项治理活动,保证日常工作与专项治理活动的有机结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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