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0 生效日期: 2005-05-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5]7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退税部门定期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到期未申报退税的数据(经退税部门审批同意的延期申报除外)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主管征税部门。同时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进货数据及时反馈给征税部门。

  二、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税的,必须在规定的正常申报退税时间内提出。因不同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不得使用同一份申请报告。《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

  三、总局文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所指'2005年5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