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 2005-05-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65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7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4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的请示》(中化总财发材(2004)48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地址
  1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
  20
  河北沧州
  2
  中国化学工程第二岩土工程公司
  40
  江苏南京
  3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350
  天津
  4
  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200
  山西太原
  5
  中国化学工程东华工程公司
  240
  安徽合肥
  6
  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
  300
  湖北武汉
  7
  中国华陆工程公司
  260
  陕西西安
  8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
  350
  四川成都
  9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
  150
  广西桂林
  10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40
  山西太原
  11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100
  安徽淮南
  12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20
  湖南岳阳
  13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60
  湖南襄樊
  14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
  40
  四川成都
  15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20
  辽宁盘锦
  16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80
  河南开封
  17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
  20
  河北石家庄
  18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
  50
  河北沧州
  19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
  20
  江苏南京
  20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30
  湖北宜昌
  21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20
  北京大兴
  总计
  241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