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8 生效日期: 2005-04-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占有、变动和注销,应严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办理产权登记,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为资产的出资人,发放产权登记证,作为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合法证明。
  (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的企业,实行申报制度,即在工商登记完成后30天内,向市国资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实行企业国有产权年检制度,每年度终了90天内,对企业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新增资产确认等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关于国有资产的审计评估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91号令)执行,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变动的必须先审计后评估,审计、评估应由两个中介机构分别进行。
  2.国有资产审计评估委托。由产(股)权持有单位进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审计评估,由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下属企业的审计评估,由产(股)权持有单位委托。
  3.审计评估过程中,对不良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资产的剥离须经市国资委审批。对需要核销的不良资产,除债权资产外,须在企业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核销建议书,报市国资委审批。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1年。企业应将其评估结果按规定在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资产评估报告(含公示表)到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关于国有产(股)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必须通过市国资委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进行,要广泛征集受让方,严禁场外私下交易。
  2.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的公告信息,应在省级有关报刊以及产权交易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披露产(股)权交易的公告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国有产(股)权交易转让的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方条件必须符合公平、公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为某一受让方设置专属条款。
  4.经公开征集后只有一个受让方的,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受让方的,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转让;公开交易挂牌期满后,无人摘牌的,应自动转为延长交易挂牌期。
  (三)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
  国有企业发生的合资、合作经营、入股经营以及境外投资等行为,应办理对外投资的审批。
  联营、入股经营的国有企业应填写《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转移申请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国有企业应填写《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财产转移申请表》;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填写《境外投资审批表》,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对外投资审批表作为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和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据。
  (四)关于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时核销不良资产中的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扣除盘亏的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核销价值的10一30%,由企业回购;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按评估价值的50一80%,由企业回购。

 

  三、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范自身行为。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交易行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确保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操作。
  (二)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不得有损于出让方或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出让方、受让方参与交易。
  (三)产(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市国资委确定新价后,再组织竞价交易。
  (四)产权交易机构要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二)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四)企业因违规或其他经营行为造成净资产损失10%以上或者绝对值在50万元以上,以及本年度报告中反映净资产减少10%以上;
  (五)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合同;
  (七)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留等强制措施;
  (八)其他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关于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应严格按照《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O 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