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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12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地在4月28日前将本地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对逾期未报送或未严格执行该项规定的地区,省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税函(2005)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极少数地区税务机关仍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导致一些纳税人和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规定入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普通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损失。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总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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