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6 生效日期: 2005-02-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切实解决我市特困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我市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特困职工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特困职工申报审批管理。我市在职职工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其主要标准为:除申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职工家庭外,在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二类人员可以确定为特困家庭:一是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且无就业能力,因自负医疗费用较多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是丧偶单亲职工家庭中因子女就读公办的小学、中学、技校、中专、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赡养负担较重,无力支付学费致使子女面临辍学的。
  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特困职工申报审批管理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日常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并落实特困职工申报、调查、公示、审批制度和特困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特困职工家庭状况变化报告、特困职工年审、特困职工家庭复查、特困职工解困等管理工作。各级总工会负责每年对特困职工进行审定,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发给《特困职工救助证》。

  二、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对特困职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通过落实我市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开展有效的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要提供有关税费减免、发放小额贴息贷款、方便简化开业手续等扶持就业的政策优惠,帮助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和创业。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实施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援助中心(分中心、援助站)的作用,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就业帮扶,增强困难职工家庭的自救能力。
  教育、人事部门应将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子女列为优先推荐就业对象,积极探索协商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就业新路子。

  三、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各企业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掌握所在单位职工的生产、生活情况,主动帮助特困职工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特困职工生活救助必须坚持企(事)业工会、区(产业)工会和市总工会三级帮扶原则。加强市和县级市、区两级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建设,为特困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各级工会要充实送温暖资金,通过凭证免费发放生活必需品(粮、油等)等方式,进行经常化的长效救助。注重解决特困职工日常的急难救助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和划拨一定额度的特困职工生活救助资金,为年底、年初集中慰问走访等活动提供财力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领取《特困职工救助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每年通过市总工会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给予低保家庭同等的优惠补贴政策(自来水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补贴5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每户每月优惠供应1瓶、补贴5元,电费每户每月补贴10千瓦时)。

  四、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解决特困职工家庭的就医难问题。我市已经制定了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文件,现在关键是抓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额度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相应救助。积极探索、加快建立我市少年儿童大病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办法》,把特困职工家庭中的非参保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等严重疾病的对象发放《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IC卡,依托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落实有关减免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切实减轻特困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
  特困职工所在的企事业单位要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对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义务,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五、建立完善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凡持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及初中),学校要全免学杂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幼儿园、市属公立学校(高中、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也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给予减免50%以上的学杂费或酌情全免。教育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继续发挥在教育帮扶方面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爱心助学、结对帮扶等形式为特困家庭奉献爱心、提供资助。深入高校学生与特困职工子女结对开展“义务家教”活动,切实保障每个特困职工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对领取《特困职工救助证》的特困职工要参照《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对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的特困职工家庭,给予公有住房减租和补贴;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特殊对象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规定分配廉租住房;特困职工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住房保障起点标准,且属市政府重点工程或实事工程建设拆迁对象的,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和定销商品房价格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居住非市直管公房的特困职工家庭,其产权单位比照执行。

  七、建立完善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进一步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健全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群众对企业欠薪问题的举报,并采取监督、查处、清欠和完善报告制度等有效措施,依法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全面执行《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对易发生欠薪现象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企业实施欠薪保证金制度,保护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权益。

  八、深化完善党员干部与特困家庭结对帮扶机制。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党员干部与特困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的意见》要求,市各级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结对帮扶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结对帮扶活动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与特困职工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着重帮助解决职工本人及家属的就业、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实施生活援助。帮扶形式可以是一名党员、干部帮扶一户,也可以一个党小组、团小组、工会小组、科室或部门集体帮扶一户或几户,要确定具体的帮扶联系人或部门,切实帮助解决特困职工家庭的重大困难。

  九、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满足特困职工法律援助需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法律援助社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都能获得及时的、合格的法律援助。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应援尽援、尽援优援”,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困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要加快组建职工律师团,全面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司法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保局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房管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城投公司

                                          二○○五年二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