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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2 生效日期: 2005-02-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5]12号
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徐政发(2004)62号),结合城市管理职能调整,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区收区用的原则,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收取。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收取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必须按时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按照规定征收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五、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其他事项仍按《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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