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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6 生效日期: 2005-01-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全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发展的任务将长期存在。正确处理保护好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集约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是基本市情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牢固树立“只有依法集约用地,才能保障发展用地”的新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增加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利用强度、控制用地规模和规划条件等途径,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全面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的指导,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土地的集约利用,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在工业集中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原则上不再以工业项目审批供地。凡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直接安置多层标准厂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农村其它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住房,全面推行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按规划集中安置城镇建设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和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村住户。停止审批单门独院农民住宅用地。严格控制低层农民住宅用地,对符合规定允许建房的农村居民,纳入城镇住宅小区和农民公寓房统一安置。

  三、进一步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严格土地供应调控
  加强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用地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前,须向国土部门预报用地申请,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各项指标标准的,应进行修改调整,对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没有通过预审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对项目总投资超过12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重大项目,对本区域产生较大综合效益的低能耗、环保型项目,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以及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用地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在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内,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投资者可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等途径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250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工业项目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企业总用地面积的7%。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予供地。
  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适合建造多层厂房的行业新建厂房,都必须建造三层以上多层厂房。达不到建造多层厂房规模要求的上述行业项目,可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其它行业也应尽量建多层厂房,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适度下调项目绿地控制等规划指标,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35%。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工业生产企业等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其中多层标准厂房应大于1.2),建筑密度应不低于50%。
  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凡适合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行业必须全部建设三层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在各地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根据城市(镇)规划和区域产业经济特色,应规划土地面积不少于200亩,容积率大于1.2的多层标准厂房用地。
  积极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不断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公共公益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供地。除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项目用地要创造条件,加快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步伐,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镇工业集中区一般以建造五层以上多层标准厂房为主,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建成的多层标准厂房可自主经营,也可依法进行租赁或出售。严格项目审核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对占用今年农用地转用计划供地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项目供地手续。工业用地执行最低保护价。

  五、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防止荒芜闲置土地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前提下,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可免缴超过原批准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学校、医院、机关办公等公共公用设施项目建设也按此规定执行。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出租的,凡出让土地使用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免缴扩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并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经营性用地需进行扩建或改造时,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进行重新配置使用。
  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用活用足土地置换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土地置换政策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锡政发(2002)279号),将原已办理过征(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通过复垦整治建成耕地或农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异地非农建设项目新占耕地或农地进行等质等量置换。当前要坚决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矿山、砖瓦窑业关闭计划。对关闭的矿山宕口和砖瓦窑厂要及时组织复垦复绿,要结合城市组团和都市农业建设加大对农田整理、特别是“三集中”过程中农民腾出的旧村庄和闲置村办企业用地整理的投入。对矿山宕口、砖瓦窑厂和农民旧宅基、闲置村办企业土地复垦成耕地、园地和其它农地的,可以进行土地置换,使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六、进一步加强跟踪管理,确保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应严格按批准建设用途进行建设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投产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是建设用地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及时上报本地区供地情况。对不按时备案的,将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建立集约用地挂钩制度。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结合,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以及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以及执行本通知不力的地区,将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七、进一步形成合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集约用地制度。应将本地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合理用地情况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在市安排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上予以倾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对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使用土地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不得进行土地转让、出租等交易行为。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全面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严格核定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管理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把好规划审查关,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红线图时,应按照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指标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约用地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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