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与苏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1 生效日期: 2005-01-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2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政府与苏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与苏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全市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实现高层次参与,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内容: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有关工会的组织建设、活动设施、经费财产、工作部署等问题,并就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在每次会议前的一个月由市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定。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由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一名副主席担任,具体协商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根据每次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会议参加人员,一般请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市总工会有关方面的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签发,市总工会会签。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列席,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