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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4-12-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2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行为。本市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国土资源局不再有采矿权的审批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活动。


    第五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各自成立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监督、工商、国资、农林、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相关工作。
  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市县域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新设立的矿区;
  (二)采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区;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区;
  (四)无须勘查或无风险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矿区范围内矿产、土地有权属纠纷的;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条的规定授予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前,出让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矿区的储量检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区的储量检测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由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五人定价小组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及至少一个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
  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采矿权价款和有关费用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采矿权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中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采矿权价款由出让人一次或分期收取,分期付款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收取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全部缴入出让人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经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出让人可以提前收回采矿权,对采矿权人的损失由出让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市、县(区)专户的采矿权价款的结算、分割和解缴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全部缴入省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按15%、10%、75%的比例分割解缴省、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按照出资比例将采矿权价款分割后,分别依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采矿权出让成本包括矿产地储量检测及评审费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费用;采矿权价款评估费用;公告费、公证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矿产地附属物处置等成本费用。其他勘查投资主体的投资和合理的投资回报也纳入出让成本。


    第二十条   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等支出,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二)出让人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四)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出让人确定中标人;
  (五)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第二十二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领取拍卖文件;
  (三)在公告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拟拍卖的矿区的简要情况;
  3、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4、拍卖师主持拍卖;
  5、竞买人应价。
  (四)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五)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竞买人的最高有效应价经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师宣布该最高有效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应当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节挂牌之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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