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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无锡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宜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宜地税政[2004]79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通知》(锡地税发(2004)2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办法》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提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必须报经市局税政科审核同意后,由分局管理股进行调查、初审,出具清算报告;分局综合股对管理股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分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情况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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