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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393号
南京、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21号)转发给你们。由于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后发生亏损,从2004年度起,在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2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你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名单
  1.跃进汽车集团贸易公司
  2.南京汽车工程设计研究院
  3.跃进汽车集团南京模具装备有限公司
  4.南京跃进金鼎汽车零部标准件有限公司
  5.江苏跃进常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南京跃进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
  7.跃进汽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8.跃进汽车集团南京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9.南京跃进发动机有限公司
  10.跃进汽车集团南京物流有限公司
  11.南京南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2.南京南汽动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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