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 2004-11-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388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取得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152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1218号批复如下:
  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于2004年5月与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200万美元,期限为2004年到2012年,利率为6个月LIBOR+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包括承诺费、安排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