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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8 生效日期: 2000-07-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为青海经济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发展机遇。 公路交通作为青海拓宽对外开放空间、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 势的基础和先行,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交通大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争取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关心和支持,青海省交通厅决定实行政务公开,向全社 会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和社会监督电话。
  这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办法,全面放开公路建设市场,在公路设计、公路施 工、公路工程管理、重大设备和主要工程材料采购等招标方面,接受社会的监督;2、公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路段道路畅通方面接受社会的监督;3、公开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在交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上接受社会的监督;4、公开交通厅机关办事 程序,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办事效率上接受社会监督。 推动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改善党群关系、提高政务透明度的基础。省交通厅及所属有关单位将制定一系列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的措施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我厅也将通过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政务、事务公开来规范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并致力于建设一支具有促进交通改革和发展的理想信念、具有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思想道德、具有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业务技能、具有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纪律作风的交通干部队伍,来确保政务、事务公开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竭尽全力把青海的公路交通事业搞上去, 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条件。


                  青海省交通厅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事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加交通工程招投标工作透明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 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事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实行事务公开制度,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方针,加强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交通工程建设事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交通工程建设和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事务公开的原则:实行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事务公开,要依据《招投标法》的条文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性实 施监督。从人民群众关心的容易滋生腐败的招投标工作中展开,加强廉政建设,增加招投标工作透明度,由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举报不法行为。


    第四条 省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活动事务的公开程序

    第五条 凡列入交通建设计划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
  内容包括:1、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时间、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
  2、招标方式;
  3、合同标段;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六条 公告发布后,凡符合与建设项目相应的资质、资信的省内外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可参加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严格按照预审评审细则进行评分,由高分到低分选录投标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标底及评标细则,并组成评标专家组及工作组。评标专家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在5人以上(单数)。专家由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与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在封闭、保密的地点进行。


    第八条 公开开标时由政府监督机构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检查投标文件和标底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任何人不得在此前泄露标底。


    第九条 评标工作严格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由专家组审核后由高分到低分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审查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审查通过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公开中标结果。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 果。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投标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严禁私下接触投标单位,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好处;
  2、严禁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情况;
  3、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投标人提供相关信息;
  4、严禁参加投标人与工作有关的各种宴请和娱乐活动;
  5、严禁为投标人穿针引线,向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邀请投标人选;
  6、严禁泄露《招投标法》中规定保密的事项;
  7、严禁为投标单位介绍分包、转包施工单位及机械材料供应单位等;
  8、严禁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严禁肢解工程合同(标)段;
  9、严禁将自己的亲属、子女介绍到投标单位工作参与投标;
  10、党员领导干部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中纪委、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纪检规定,规 范自身行为。

 

第四章 招投标活动中接受监督的内容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要求或标明特定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向他人透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2、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格、资信的投标人取得了招标文件;
  3、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或其他投标人的权益的情况;
  5、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6、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7、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第五章 事务公开的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0] 3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进行行政监督。
  对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纪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0971) 6116598一 6707、6712, (0971)6155030。

 

第六章“法律责任” 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招标人、投标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有功人员给予600一2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8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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