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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 2000-11-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0]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有关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有关意见
  为了加强煤炭总量控制,贯彻国家关井限产要求,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维护煤炭产需双方合法利益,保持省内重点煤矿的稳定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现就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煤炭产需衔接
  (一)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列为全省重点调度的煤炭生产企业,其年度煤炭生产总量的75%,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煤炭局,协调省电力公司、用煤大企业及财政拨款单位统一组织产需衔接,其余25%由市场调节,以保证省内国有重点煤矿产销基本平衡。
  (二)我省每年消耗煤炭的50%需从 外省调入,为使外省优质煤有序进入我省市场,由省经贸委负责与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协调办公室建立联系协调制度,本着规范运作 、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促进省际之间的煤炭产需衔接。

  二、加强煤炭交易的统一管理
  (三)煤炭交易:全省电厂用煤由省煤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产需双方年度统一订货。在省内主网电厂燃用省内煤总量中,省内国有重点煤矿的比例要达到80%。
  对省内年耗煤2万吨以上、有支付煤款能力的大企业实行比例控制,年消耗省内煤比例达到50%左右,具体数量可根据用户锅炉情况由省煤炭管理办公室协商有关部门确定。财政拨款单位消耗省内煤的比例,争取达到40%。
  每年全国煤炭交易订货会议前,省电力公司、各大企业和省煤炭局须将拟订购煤炭的合同数量和省内国有重点煤矿拟承接的合同数量,报省煤炭管理办公室,由省煤炭管理办公室在全国订货交易会上组织产需双方衔接落实。省内用煤大企业比价采购要接受省煤炭管理办公室指导。
  (四)煤炭运输:所有进入省内电厂和大企业的省外煤炭发运计划须 报省煤炭管理办公室批准,省内国有重点煤矿发运计划须报省煤炭局批准,铁路部门凭省煤炭管理办公室或省煤炭局运输调运专用章办理运输 手续。
  煤炭运输数量按全年合同确定总量,每季由省煤炭管理办公室与铁路运输部门衔接一次,按季度合同落实发运数量,月间适当调整。
  (五) 煤炭价格:省内电厂用煤、大企业及财政拨款单位用煤价格除国家有明 确规定的外,一般情况下执行市场价格。
  外省煤进入我省执行市场招标价格,当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两省煤炭管理办公室协商产需双方企业共同研究确定。

  三、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组织领导
  (六)成立省政府煤炭管理办公室,仍设在省经贸委。其主要职能是搞好省内煤炭的产销衔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省内煤炭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与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部门对接,协调煤炭的调入品种和数量。
  (七)建立锅炉改造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省内大用户的锅炉改造,逐步提高燃用省内煤的覆盖率,提高省内煤市场占有率。 专项资金来源由政府安排部分贴息贷款和从收取省外煤炭在我省市场流通服务费中解决。

  四、加大省内煤炭市场监管力度
  (八)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煤炭经营许可证》制度。各用煤单位一律不准与无《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购煤合同或买卖煤炭。《煤炭经营许可证》由省经贸委核发,每年1月初至4月末进行年检,工商部门凭省经贸委核发的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或工商年检。
  (九)健全煤炭市场监管的执法队伍。全省各级经贸委要会同工商、煤炭、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每年定期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及用煤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法经营行为要坚决纠正,并视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必要的处罚。
省经贸委
200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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