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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4 生效日期: 2000-06-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0]39号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国有资产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部门实行登记制,其余环节实行备案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省招商局受理,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
  二、依法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票据由省财政统一印制,《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对无证收费、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及无行政执法件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缴。对乱收费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检查。
  (二)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期限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内容。
  (三)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作出收缴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四、做好服务工作
  (一)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外资主管部门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中的实际问题。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类中介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投资者提供公开、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对来我省考察、投资的外商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居留和签证手续,手续齐备的,即日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境的,公安机关应予以优先办理。境外投资者在子女就学、医疗服务、生活娱乐等方面享受我省居民待遇。
  五、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省政府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违反本决定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三)省外商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投诉。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可以各种方式向各级监察部门及省外商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
  (四)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和处理结果发布制度。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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