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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信用担保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5-17 生效日期: 2000-05-20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价[2000]324号

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青担字(2000)第006号]收悉,为规范信用担保业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担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信用担保收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面向社会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可以收取担保费,具体收费标准暂按不超过担保贷款总额的2.6%按月计收。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为服务对象提供质价相符的对象,严格履行担保合同明确的权益和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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