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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对青海重工实业总公司收取供暖费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1 生效日期: 2000-01-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房字[2000]第011号

青海重工实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青实司字(1999)017]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青价房字(1997)第140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提高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服务与收费相适应的原则,对青海重工实业总公司管理的住宅、办公、商业用房的供暖(热)的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评估,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每平方米(指建筑面积)每月为0.20元。

  二、供暖收费:住宅区每平方米每月(建筑面积,扣减公用面积)为2.3元;办公区每月每平方米为2.6元;商业巷商铺和你公司出租商铺为每平方米每月2.8元。供热水每吨为6元。

  三、停车收费,见下表:
  标准  备注  标准  备注

  四、公众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以及收费后提供的管理服务,依据青价房字(97)第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点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接此批复后,速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交费登记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自办理《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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