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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医学体检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7 生效日期: 2003-06-07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字[2003]3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在防治“非典”期间,为确保健康人群的正常出行活动,同时有效控制发热人群的流动,防止“非典”的蔓延和扩散,积极支持在防治“非典”期间经济的发展,现将有关医学体检收费问题及结合过去下发文件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道路入口处、车站、机场等对流动人员开展的一般性医学检查、包括医学询问、填写健康申报和测量体温等均不得收费。

  二、对从疫区返乡的民工、学生及有关人员进行强制体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在防治“非典”期间,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出现疫情的地方进行强制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外出务工、就学、公务等外出人员在各地指定医院的健康体检,免收健康证明工本费。有关体检收费严格按照《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执行。

  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对餐饮、服务等行业依法进行的预防性体检,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医疗机构为开设发热门诊,疑似病人隔离所需增加的防护、消毒等费用,包括各种防护服、隔离衣、口罩、鞋套等不得向受检者或患者收取。

  七、为排除自身患“非典”可能而主动去医院检查的人员,应按普通门诊对待。初诊为“非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记帐制。诊断为普通疾病的,应交各种费用。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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