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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 1998-12-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湘清[1998]00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精神,各地区、各部门在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对'挂靠'集体企业进行了清理甄别。为了使清理甄别后的'挂靠'集体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经济秩序,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根据前段清理甄别情况,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所有的城镇集体企业都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拒不开展清产核资、或在工作中'走过场'、未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集体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年检中要从严办理。

  二、对于原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经清理甄别后确认为非集体性质的企业,要在1999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年检时及时办理变更经济性质或注销等手续。企业凭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审批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企业经济性质变更手续。各类性质企业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经产权界定核实为国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将原登记为集体经济性质变更为国有(全民)性质。这部分企业在清产核资后纳入国有资产统计、管理范围。
  2.对经产权界定核实为私营(个体)性质或个人合伙性质的企业,将原登记为集体经济性质变更为私营(个体)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
  3.对经产权界定核实为集体与国有(全民)企业或私营(个体)合资、合作及联营性质的企业,将原登记为集体经济性质变更为集体与国有合资或集体与私营合资企业。对其中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控股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要纳入集体企业财务和资产统计范围。
  4.对清理出来的名存实亡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加强协调配合,逐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对'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后妥善进行处理,是一件意义重大、作用明显、具体操作上又难度较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后的处理工作。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及时将清理甄别产权界定的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并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关,督促、指导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办理有关手续,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经济运行的环境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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