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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太阳世纪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2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141号

吉林太阳城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对长春市太阳世纪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2000)38号)文件精神,考虑到太阳世纪居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按省文件精神,在公共性服务收费中,保洁费、绿化费、保安费三项费用暂时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3元收取。

  二、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的二次供水运行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7元收取;电梯运行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3元收取;公共用电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03元收取。

  三、房屋维修金按吉省价房涉字(2000)1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80元。

  四、物业公司必须严格规定的标准执行,并认真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不得随意降低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否则取消试行标准,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0年八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需重新制定正式标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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