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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4 生效日期: 1998-08-1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我省国有林场自50年代初创建以来,在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事业、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林场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体现国有林场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形成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促进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根据国家《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对现代林业的需求,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将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等三类,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型林场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事业性支出,在稳定有关扶持政策、维持原有投入渠道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通过逐步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社会多方筹集等多途径解决。混合经营型林场属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维持原有的投入渠道和优惠政策,经营的生态公益林投入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及通过社会多方筹资等途径解决。商品经营型林场属生产性事业单位,以经营商品林为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按基础产业给予扶持和政策优惠。
  国有林场类型的划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范提出划分标准,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加快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取消国有林场固定用工和自然增长招工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动用工数量,采取多种用工形式。职工与林场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林场富余人员,通过兴办二三产业、发展职工家庭经济等多种形式安排就业,并鼓励富余人员自谋职业。
  精简国有林场内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0%。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建立平等竞争、择优上岗、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主要负责人由林场职工选举或民主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其他管理人员由林场或林场主要负责人聘用。
  改革国有林场分配制度,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破现有固定工资制度和单一分配形式,把职工工资与林场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制度。使工资收入向生产第一线倾斜,向生产和经营能手倾斜。

  三、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
  国有林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使林场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鼓励国有林场以其资产为资本控股、参股,与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外商联合,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鼓励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联营。林场的荒山荒地、经济林、竹林以及不便集中统一管理的用材林,可以长期承包、租赁或转让给职工经营;林场所属的各类多种经营项目,要积极实行股份合作、合资、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也可以转让、拍卖给职工个体经营。国有林场要支持和鼓励职工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家庭自营经济,因地制宜地兴办家庭养殖场、种植场、加工场。对经营面积小、经济效益差、独立经营难以维持的国有林场,可以就近并入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国有林场;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对过去在乡村基础上将当地农户转为职工后组建的国有林场,可进行整体改制,建成股份合作制林场;也可以参照农村改革的办法,将生态林和用材林基地之外的山林、田土长期承包到户,分户经营。

  四、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
  国有林场要十分重视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造良好的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要围绕林业的产业化和山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搞好科技攻关和科研成果推广,大力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和产业产品结构。要优化第一产业,重点搞好速生丰产林基地、名优特新经济果木林、工业原料林基地、珍稀树种基地建设;强化第二产业,加大木竹资源、水电资源、矿产资源以及其他林区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力度;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速发展森林旅游业、花卉业、商业及其他服务业等。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到国有林场开发资源,兴办产业,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稳定和完善扶持国有林场发展的经济政策
  当前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凡按规定适用于国有林场的都应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对国有林场要给予支持。国有林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精神免征所得税。当地财政应从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中返还部分资金用于国有林场建设。对张家界、金洞、莽山等三大国有林场,由当地政府决定试行新的财政分配体制,按照“确保基数,增量分成”的原则,林场的财政收入仍由财税部门依法征收、全额上解,林场超收分成应得的部分由各级财政与林场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对国有贫困林场,要纳入当地扶贫计划,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扶持,帮助其尽快脱贫。对贫困林场职工参加当地职工养老统筹保险、交纳统筹金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要逐步分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减轻双重负担。对国有林场担负义务教育而承办学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逐步移交给当地有关部门管理;尚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移交的,各地要将对国有林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如数返还。国有林场办的医院原则上应分离出去,移交给当地政府承办,也可作为社会办医疗机构。
  要坚决杜绝对国有林场的乱集资、乱摊派。地方办电、城镇建设、通信建设、市场建设等,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资金。未经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对国有林场的收费项目都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国有林场的土地和资产。

  六、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要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保持国有林场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林场领导班子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定期政绩考核和离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林场持续、稳定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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