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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山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房涉字[2000]37号

白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白山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白山价字(2000)46号)收悉。鉴于白山市供水企业新增二水源供水设施,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增加,使企业亏损增大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调整自来水价格,现将调整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标准:
  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1.20元调整为1.80元;企事业单位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2.30元调整到3.20元;经营性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3.00元调整到4.00元。特业用水价格为每吨6.00元。

  二、调整时间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即用户九月一日起用水执行新价。

  三、建议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控制企业人员膨胀倾向,深入挖潜,降低成本。在计算用户用水量时,严格按《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来水价格的调整,涉及全市居民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为保持社会稳定,建议市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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