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3]18号
省建设厅:
为保障我省出省建筑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市建筑市场的整体竞争力,你厅根据市场需要在出省建筑施工企业较多的省市,批准设立“河北省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根据《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其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注册,在外省市设立的建筑劳务中介服务组织。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为出省施工企业(含劳务输出)提供有关服务,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出省建筑企业服务机构收费属省管的重要经营性专业服务收费项目。
二、服务内容
(一)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代办进入外省市建筑市场的人员注册和企业注册登记及年审,代办单项工程注册和工程合同注册登记,协助企业承揽建筑工程。
(二)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工程招投标、劳动力市场供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人工费和工程造价调整、当地建设管理法规规章等信息服务。
(三)劳务人员调剂和设备调剂。
(四)根据企业需要,有计划的举办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技术工种培训班,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五)协调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与当地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与建设单位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受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代开施工专用发票、代缴有关税费等服务。
(七)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企业对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做好安全资格论证和年检工作。
(八)受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汇总上报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情况、统计数据、社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总结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为企业评选先进和年度审验提供依据。
三、收费办法及费用的使用管理
(一)收费主体:在外省市设立的“河北省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
(二)收费对象:接受委托的河北省域内出省承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输出的企业。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四)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主要用于: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根据效益情况,在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中提取适当金额,对出省建筑施工企业较多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进行奖励,以促进出省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事业的发展。
(五)各驻外服务机构要切实为出省建筑施工企业搞好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介服务性收费的有关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与服务对象应以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出省建筑企业服务中心要在2004年5月底前,将各项收费收入的详细情况汇总报我局。
附件:
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一.代理注册工程服务费 1.首次注册代理服务费 总承包15000-20000元/次;
专业分包5000-8000元/次;
劳务分包3000-5000元/次.
2.注册年审代理服务费 总承包2000-3000元/次;
专业分包1000-2000元/次;
劳务分包800-1000元/次.
二.协助承揽工程服务费 代办单项工程注册和合同注 500(含500)万元以下的3‰;
册登记.协助企业承揽工程服务费 500-1000(含1000)万元的2‰;
1000-2000(含2000)万元的1‰;
2000-5000(含5000)万元的0.5‰;
5000万元以上的0.1‰.
三.代开发票及代缴税费服务费 代开施工专用发票及代缴税 根据企业规模100-500元/月.
费服务
四.业务培训服务费 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五.劳务人员.设备调剂 劳务人员.设备调剂服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服务费
六.信息咨询服务费 为用户提供建筑工程信息咨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询及其他服务等
七.调解合同纠纷服务费 调解合同纠纷服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