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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等单位关于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 1998-07-28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杜《关于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指国有粮油收储企业和棉花收储企业(以下简称粮棉油收储企业)收购多少粮棉油,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按收购价格加每百斤2.5元的收购费用提供资金;企业销售多少粮棉油,农发行要相应收回所占用的全部贷款本息。

  二、收购贷款发放对象、范围、方式、原则
  (一)发放对象:长沙市辖范围内单纯承担粮棉油收购、调拨、储备、储存、进出口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粮棉油收储企业。
  (二)发放范围:粮棉油收储企业开展定购、保护价收购粮食、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棉油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棉油进出口业务活动,因自身资金不足而需要发放的贷款。
  (三)发放方式:
  1、粮油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发放实行由县(市、区)以下独立核算的粮站以及各级储备库直接向县(市、区)农发行营业机构立据,承借承还。
  2、对原已向粮食局结算中心发放的收购贷款,农发行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在今年早中稻入库前澄清底子,按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9号文件规定,对认定的财务挂帐占用、不合理占用、物资占用贷款分别落实债权债务,在财务挂帐未认定前,先按库存值占用资金将债务分解落实到粮食局下属中心粮站、粮库,重新立据,待财务挂帐认定后再进一步落实其他债务。
  3、棉花收购贷款发放实行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级棉麻公司承借承还。
  (四)发放原则:以库贷挂钩为原则,贷款与库存等额增减。

  三、收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所有粮棉油收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帐户,目前仍搞多头开户的企业必须立即纠正。每个开户企业应在农发行至少开立四个专门帐户。
  (一)企业基本存款专户。企业调销款、农发行对其发放的收购贷款、财政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补款、企业费用资金及农发行对其发放的费用贷款等,都必须首先通过该帐户进行核算。本帐户具体核算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并归还货款本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入并归还贷款本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调销回笼货款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的转出;财政各项拨补款的转入,扣除应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的转出等。基本存款户存款由农发行和企业按存款性质进行分配。企业不能从此帐户直接支配资金。
  (二)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此专户反映核算企业由基本存款帐户转入的收购贷款及限额内收购费用的存款,专门用于收购过程中现金和转帐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各种支出。
  (三)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即为企业费用帐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费用补贴,专项用于垫付费用的贷款资金转入,按规定销售回笼款在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以及财政补贴分配的经费性存款等。其资金用途为企业各项正常费用,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部分财务费用支出。
  (四)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专户。该专户核算粮棉油企业从实现销售收入回笼款中所扣付的应付利息额,农发行发放给企业费用贷款中用于承付贷款利息部分资金。
  远离开户行县以下的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除在开户行按规定设立四个帐户外,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存款户”、“财务资金存款户”及“收购资金存款户”。县(市)农发行、企业单位和拟定在其开户的金融机构(或其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农发行湘农发行 [1998]发字第52号文件有关帐户管理条款签订帐户管理协议并提请人民银行进行监证。
  建立专户支出审查制度。各开户行必须加强对企业各个专户资金变化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分别建立专户支出定期审查制度,监督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管理办法
  (一)认真做好新增贷款发放环节的审查监督。县(市)农发行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核定的合理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的额度,按照收购结算进度发放,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发行驻粮站(粮库)信贷员要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结算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收购需要的部分,农发行必须及时收回,确保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增加的粮棉油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合理收购费用)相一致。禁止在不收购、不调销粮棉油时对收储企业发放收购贷款。
  (二)强化对粮棉油调销结算和回笼货款环节的监督管理。凡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帐方式结算;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严格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的企业基本存款专户,企业日常零星现金销售收入必须存入农发行企业基本存款专户或通过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销售回笼存款户”转入该户。其使用顺序:首先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留足该笔贷款利息。对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的本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帐户。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其转存其他银行或坐支现金。
  (三)加强对粮棉油库存环节的管理。各县(市、区)农发行对收储企业的实物库存要彻底清查,查实基数。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粮棉油库存台帐,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价格及变化情况。要建立库存核查责任制,辖内粮棉仓库的实物管理由驻粮站(粮库)信贷员负责,并坚持经常性地深入仓库核实库存及变化情况,对减少的库存要及时登记台帐和核实去向。各粮站(粮库)要实行出库向农发行驻单位信贷员报告制度,确实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全额偿还。

  五、企业附营业务贷款与收储业务贷款使用严格分离
  农发行一律不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提供任何贷款。附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收储资金。粮食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实际占用的贷款和债权、债务,一律按规定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企业附营业务和收储业务资金使用必须分帐核算,严禁相互混淆。

  六、坚决执行消化粮食亏损挂帐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的政策
  (一)对粮食企业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继续按原规定由省负责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帐,由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消化,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其中政策性挂帐由市、县(市)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粮食企业经营性挂帐在规定期限内用其所得税前的经营利润等渠道消化。为了落实挂帐停息和分年消化政策,各县(市)每年需消化挂帐的资金一律解缴到省农发行营业部设立的消化挂帐资金专户,等额核减相应县(市)挂帐贷款数额。以县(市)为单位未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的,市财政将在县(市)财政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二)对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L、附营业务(含加工)直接占用的和变相挤占挪用的贷款,经核实认定后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2、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3、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4、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属地方政府挤占挪用的,在消化期限内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超期未还,市财政同样在税收返还中扣回偿还。属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接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粮食企业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三)棉麻企业今后发生政策性亏损占用贷款,按新的规定处理,

  七、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六项主要指标
  (一)国有粮油收储企业顺价销售达到100%(顺价销售的原则是:收购价格加合理收购费用加每百斤 l元的利润)。销售造成亏损又无弥补来源,致使不能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的国有粮油收储企业,农发行停止贷款,直到全额弥补降价亏损和收回贷款本息为止。
  (二)新增直接库存值与收购合理费用之和与新增收购贷款比例要达到100%。对达不到的单位停止贷款,直到追回资金达到比例为止。
  (三)收储企业销货回笼款与企业归还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本息要达到100%。对挪用销货款(包括坐支)的企业停止贷款,直到追回资金达到比例为止。
  (四)收储企业在农发行开户要达到100%。对多头开户的企业,一经查实,除由人民银行接规定处罚外,停止贷款,直到取消其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帐户,将资金全额划回到农发行帐户为止。
  (五)超储库存利息和费用补贴到位要达到100%。其拨补实行按月报帐,按季拨补。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停止贷款,直到足额到位为止。
  (六)粮食财务亏损挂帐按规定期限内的规定数额消化要达到100%。对不能按期足额消化的停止贷款,直到达到规定数额为止。

  八、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收储企业、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负其责
  收储企业对正确使用收购资金、全部顺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到在农发行的帐户及按规定消化经营性亏损挂帐、不合理资金占用负责,并接受农发行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按规定应消化的政策性挂帐和其他各项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负责。
  各级农发行对及时足额按收购结算进度供应收购资金负责,并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资金运转情况,绝不允许农发行自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市供销社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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