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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市劳动局关于做好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0 生效日期: 1998-07-1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市劳动局《关于做好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努力实现粮食行业的扭亏增盈,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企业实际,现就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任务
  我市粮食系统1997年末在职职工10747人,其中粮食收储企业8431人,加工、销售企业2316人。决定从今年起,用3至5年的时间,将全市粮食系统的在职职工减少到6160人。其中今明两年内,收储企业减少到5000人;在3至5年之内,加工、销售企业减少到1160。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定员定编制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粮食的收储总量定员,已分流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列为收储企业职工。城镇粮油销售企业和各类粮油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业务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合理定员。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流方案,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定员定编后的富余人员,必须从原岗位下岗分流,多途径分流安置。
  (二)清退临时人员。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城镇粮油销售企业的长期临时工要坚决在1998年底前全部清退。其他企业除少数内部确实无法调剂的特殊工种外,所有临时工也都要在1998年底全部清退。退出来的岗位,由本企业或系统内下岗职工竞争上岗。
  (三)近期内实行“不招工、不调入、少接收”的原则,严格控制新职工的盲目增长;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都应从系统内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个别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招收新职工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按劳动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劳部发(1997]346号文件精神报省粮食局批准。

  三、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国有粮食企业的减员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挖掘潜力、拓宽渠道、实施再就业的原则,采取“先挖渠、后放水”的办法,努力做好安置工作。
  (一)创业分流
  各粮食企业要深入挖掘企业潜力,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组织职工创办种植、养殖、餐饮、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和各类小型加工业等多种经营企业。企业将闲置的设备、场地出租给本企业下岗职工兴办第三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经主管部门批准,在 l一2年内可免收或减收租赁费。大力发展跨行业的生产,搞活经营,创造效益,使之成为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二)分流安置
  l、按时退休。凡达到退休年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搞返聘。
  2、内部退养。有条件的企业,对连续工龄30年以上,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退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养费接工龄根据本人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但最少不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60%。
  3、轮流歇岗。对停产、半停产和效益不佳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轮流歇岗的制度,歇岗的时限和歇岗期间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定,但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三)自谋职业
  l、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自谋职业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到劳动部门申领自谋职业优惠卡,凭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本人应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原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经济性裁员。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被裁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入劳动力市场,重新竞争择业。被裁减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3、终止劳动关系。对于1984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参照经济性裁员职工补偿办法,适当支付生活补助费。即工作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补助费先从历年结余工资中开支,不足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粮食企业,其失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将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启动资金。
  (四)进入再就业服务办公
  凡有下岗职工的粮食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为其创造再就业的条件。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减员分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由政府和粮食部门主要领导挂帅,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保证必要的人、财、物的落实,并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
  (二)分级负责,确保实施到位。各县(市)粮食企业的减员分流工作,由当地政府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8]30号文件和省、市粮食局确定的分流控制数组织实施;市属粮食企业的减员分流工作,由市粮食局按以上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三)成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县以上粮食局应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村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粮食企业进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引导他们转变思想观念。以新的择业观在改革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新的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

 
市粮食局
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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