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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三个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6 生效日期: 1998-06-16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和《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市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和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领导管理全市国民经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发展、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各项行政工作,带领全市人民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目标,完成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宪法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市长、副市长分工负责处理。
  (三)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所辖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工作决策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下的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并承担责任。
  (二)严格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确定目标、拟制方案、方案论证选优和进行试验证实。决策前,必须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全面真实的材料,提出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排除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用事。
  (三)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反馈系统,凡决策确定的事项,下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市政府督查室追踪检查落实。市政府有关领导要随时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偏差。重大决策的实施要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以促使决策正确贯彻执行。

  四、公文审批
  (一)审批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负责处理,其中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责成主管部门处理。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重要决定、命令、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任免人员,由市长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文件内容属于某一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该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再签发;部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或经市长授权的文件,也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于重要的问题,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副市长签发;一般文件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所有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都必须按程序先由办公厅秘书二处初审处理,做好基础工作,交办公厅公文审核把关的领导同志审阅后,再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三)凡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按职能分工、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报送,市政府一般不受理越级公文或请示事项属于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公文。市长、副市长一般不直接受理请示性公文,而先由秘书二处初审登记,按分工分送有关的副秘书长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研究决定;分管副市长难以决定的重要事项,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处理,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紧急、特殊的事项也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厅登记后,直接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处理。

  五、联系群众
  (一)所有市政府领导每年必须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市政府领导一年内下区、县(市)或企事业单位的日程并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二)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重要的政府工作情况,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新闻中心联合组织,向社会各界通报市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及群众关心的一些重要问题。
  (四)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阅处、批办群众 来信,继续坚持“信访接待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
  (五)进一步办好“政务公开电话”,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直接勾通市政府领导与市民的联系。
  (六)进一步完善“市长联络员”制度,由市十一届政府发出聘书,选聘具有条件和代表性的市长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随时可向市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也可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就某个专题进行调查。

  六、廉政、勤政
  (一)按照“内约、外治、躬行”的要求,加强机关内部的廉政建设。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反腐倡廉,反对和制止官僚主义。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违反国家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者,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行政,勤政为民。在行政过程中,要坚持实行“六公开”,即:公开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议决定等),公开办事职责(包括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及其所负职责),公开办事条件(明确什么能办、什么不能办、办理应必备的文书资料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必需的手续等),公开办事纪律(包括办事要求、纪律规定、违章违纪处置办法等),公开办事结果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等;并发动群众进行广泛监督,努力克服政府工作部门中存在的缺乏规范约束、推进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
  (三)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奖惩考核制度。要将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目标、标准、职责落实到岗、到人,并定期检查督促,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德、能、勤、绩全面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职务升降、奖惩的依据,对不称职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程序坚决降职或免职。
  (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干事,树立起良好的政风,把政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七、内务外事活动
  (一)各部门召开专业会、座谈会、表彰会以及举办生产、科技成果展览等,一般不得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或剪彩。
  (二)各部门举办重要活动或负责联系在长举办的全国、全省性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秘书长确定。
  (三)各综合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邀请主管的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领导同志请示,并与办公厅衔接后安排。
  (四)对于外宾来长沙或者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来长沙,需要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见、陪同、商谈等活动的,由市政府外事办或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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