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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2003]3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市区生态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市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所有建设工程应制定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控制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该工程预算,无控制扬尘污染方案或方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施工。应招标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控制扬尘污染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无控制扬尘污染方案的作为废标处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四周连续设置。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行彩色涂层压型钢板(以下简称彩板)围挡,市区主干道、迎宾道、出入口两侧新开工的施工现场必须用彩板围挡(含施工现场大门),彩板围挡和大门的设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生产厂家根据当地的风荷载等情况进行结构设计计算,确保使用安全。
  拆除工地必须设置临时性围挡,围挡应封闭严密并能阻隔视线。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外侧应采用统一合格的密目网全封闭防护,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


    第八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及作业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其它工程的施工道路及作业场地应坚实平整,保证无浮土、无积水。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网络,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排水设施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沉淀淤泥要及时清除或集中存放。


    第十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堆放要整齐,要挂定型化的标牌。
  水泥、石灰粉必须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和土方要采取表面固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合理分段实施,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和存留时间。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现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用水喷淋压尘。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现场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及时洒水清扫。


    第十四条 清理高空建设施工及建筑拆除垃圾,应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拆除工程垃圾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3天内清运完毕。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完成后在5天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必须采取围挡、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


    第十六条 出现四级及以上的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运输散体、流体材料,清运余土和建筑垃圾,要捆扎封闭严密,防止遗洒飞扬。出入现场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体整洁,并在场地进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将泥沙带出场外。


    第十八条 在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石家庄市建设局批准,领取《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


    第十九条 停工工地应及时整理,并做出必要的覆盖。停工两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及时拆除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 条的,由石家庄市建设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 条、第 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八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石家庄市建设局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或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七条的,由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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