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法局发[1998]002号
为更好地实施行政处罚法,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013号文件规定,现将《湖南省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单位认真
执行这一制度,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统计内容,准确、及时反映本地、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分析研究行政执法状况,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以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湖南省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分析行政执法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01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报告的项目:
1.行政处罚情况的季度统计。
2.半年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
3.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处罚情况的季度统计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局和省统计局确定统计报表按年度统一印制下发,编报机关应按规定项目填报。
1.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填报范围:本级行署、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情况统计。
2.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填报范围: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情况统计。
第四条 半年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报告,由各地、州、市政府和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报告的主要内容:本辖区或本系统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可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说明,文字2000~3000字。
第五条 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省政府法制局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及工作需要,临时部署,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填报。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告项目,由地、州、市政府法制办(局)、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按时向省政府法制局填报。
地、州、市、县各行政执法工作部门在向上一级执法主管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统计报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局)。
第七条 填报时间:
1.季度统计报表在季后2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局。
2.半年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报告分别在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局。
第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定期对行政处罚的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专题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6月24日湘国税函(1998)170号转发)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湘法局发(1998)0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填报单位
各地、州、市国税局负责汇总统计本级和所辖县(市、分)局的行政处罚情况;省局稽查局、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况统计。
二、填报时间
1.季度统计报表要求于季后10日前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1998年的季度统计报表从3季度开始报送。
2.半年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报告要求于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1998年只报送下半年的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报告。
三、《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填报补充说明
1.'管理内容'栏,按偷税处罚、抗税处罚、骗税处罚、发票违章处罚、其他违章处罚分项统计。
2.'件数'栏,按处罚案件数口径统计,即一个处罚案件涉及多项管理内容,只算1件。
四、各地、州、市国税局的报送情况纳入法规工作考核办法一并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