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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行车看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88号
长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行车看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据了解,你局为加强自行车管理,采取修建停车场等设施进行看护,同时对丢失、被盗自行车建立了查询、登记、返还制度,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由于上述措施增加了人财物的消耗,本着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调整自行车停车场看管费标准,具体如下:   1.公共场所的自行车看管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台次收费白天0.20元、夜间(18:00-次日7:00)0.40元分别调整到0.30元和0.50元。
  2.自行车保管费标准。对丢失、被盗、暂扣的自行车保管费由原来每台白天0.10元、夜间0.20元一律调整为每天收费0.40元。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元。
  此复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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