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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 2003-03-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3]113号

市建设局、城管(各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强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为切实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年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84号)和《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106号),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增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第一观念,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都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要有记录),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筑业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由企业向工程项目派出安全管理人员,搞好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责权一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制度;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要突出工程项目部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制落实,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要加强对低资质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职工素质较低、安全投入不足等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基本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教育要采取工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手段和方法,避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三、确保安全投入,加强现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企业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以经营困难等为借口减少安全投入。
  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岗位的安全监控,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大力开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软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以作为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生产实际,研究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中的安全问题,推广应用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四、加强和规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结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继续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实施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理顺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模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事故调查、理赔制度,积极研究行业保险的新思路,充分发挥意外伤害保险分散事故风险、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在加强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探讨保险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要求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后监督。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积极探索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以及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力度,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发生不良行为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受到的处罚要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要继续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要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建立起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建立起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在全行业推动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要发展和培育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为企业服务。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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