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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4 生效日期: 1998-04-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证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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