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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延伸服务和运输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 2000-04-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房涉字[2000]23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内各铁路分局:
  鉴于近来部分粮食企业、森工企业反映铁路个别站段在铁路延伸服务和运输代理服务中存在着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现象,为使各铁路分局能严格执行国家计委、铁道部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铁路运输的优势,使铁路延伸服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振兴吉林经济服务,特重申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铁路分局在开展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和运输代理服务过程中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有偿服务。
  二、在开展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和运输代理服务中必须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要标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运输代理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运输代理服务须经省经贸委或其授权机构审查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经营范围变更。
  四、运输代理人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实体,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虽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不具备运输代理服务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运输代理服务。
  五、运输代理人不得利用货源和装卸条件垄断经营,强制代理。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依法开展运输代理服务业务,必须与运输主业分离,不得占用车站的场地和设备,开展运输代理服务业务不得以运输或装卸为条件强行开办运输代理服务、垄断经营。
  六、运输代理人从事与铁路运输延伸内容相同的业务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按《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5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铁路系统各站段的有关人员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铁道部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收费文件。为了使运输代理服务规范化、法制化,省物价局将在详细调查测算后下达具体限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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