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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制订的吉林省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 2000-04-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制订的《吉林省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暂行办法
  为扩大全省地产工业品销售,促进省内用户和生产企业的衔接,把有效需求尽可能实现在省内,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便于综合协调,省内地产工业品产需衔接工作统一由各级经贸委负责。省工业品产需衔接工作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重大产需对接活动,调度有关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二、省内的交通、水利、建设、电力、粮食、邮政、信息、教育、出版、文化、广播电视、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每年都要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布重点投资项目所需原材料和配套产品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统一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三、企业是产需衔接的主体。产需衔接主要应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政府采购中心与企业之间的衔接。对跨部门、跨行业的产需衔接,每年由省经贸委组织两次衔接活动,围绕交通、水利、建筑、电力等部门的重点项目,衔接所需原材料和配套产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配合。

  四、需方要以全省大局为重,积极主动地采用地产工业品,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采购省内产品。建立报告制度,每季度由各需方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综合协调办公室报告一次采用省地产品的情况,包括品种、数量、采购金额及所占比例。需方对于大型基建或重点项目所需要的大宗原材料,如水泥、钢材、铝材、木材、砖瓦砂石等,如需招标确定供应企业时,在省内能够生产并可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先在省内企业中招标、约标或议标采购。

  五、供方向需方提供大宗原材料和配套产品要坚持优质优价。对质次价高的产品,省里不予保护。对于那些故意抬高物价甚至乱收费的供方,要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省内产需衔接的资格。

  六、供需双方要信守合同,严格履行所签订的产需衔接合同。供方不得在需方施工旺季,以任何借口不按合同供货。对违反合同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据《合同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要坚持“同质同价,省内产品优先”的原则。对省内已经能够生产,而且与省外产品相比达到同质同价的,原则上不允许外采外购。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在搞好汽车、锅炉、计算机、复印机等产品采购的同时,把政府采购扩大到采暖用煤、部门职业着装等项目。争取在两三年内把财政拨款的大宗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物资时,对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省内已有的物资,在同质同价的原则下,都要采购省内产品。如果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位必须购买省外产品的,需经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

  八、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的情况,以及具有采购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采用省内工业品情况的检查,列入行政监察、财经纪律检查内容,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在报送省政府的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综合协调办公室。

  九、从供需双方各自主管部门抽调力量组成若干产需衔接专业协调组,分别负责交通、水利、建筑、化工、电力、汽车、纺织、邮政、教育等行业的具体衔接事项。试行产品推荐制度,由供货企业申请,省经贸委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向需方发布推荐产品名单,由需方从中优先采购。

  十、对积极采用地产工业品的重点项目单位,生产企业可按照重点项目单位采用地产工业品回款额提取一定比例奖金,作为项目单位奖励资金,支付给项目单位,包括奖励项目单位的设计、采购人员。对在全省产需衔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市场开拓促进省内工业产品销售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13号)规定的政策,每年予以表彰和奖励。
  此办法适用于全省工业生产企业和所有能够采用省内地产工业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省经贸委
  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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