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局函[1997]173号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株国税函(1997)92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鉴于株洲市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 60号)精神,同意株洲市合作银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9个支行,按汇缴成员企业进行就地监管。所属9个支行199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进行清算 ,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以在以后年度抵缴,请认真做好各征收分局间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