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使用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5 生效日期: 1997-12-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湘编办[1997]175号

      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是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待遇的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面向市场、服务社会或履行政府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身份证'、'通行证'。为了进一步发挥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作用,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96年第71号令)的规定,现就使用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查验证书的问题
  事业单位申报人事计划以及办理有关调配、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工资基金等人事管理事项,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以及《人员编制手册》。
  各级人事部门在查验单位申报的有关内容与证书登记事项一致后,方可受理。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的以及申报材料有关内容与核定内容不一致的,各级人事部门不得按事业单位待遇审批有关人事事项。

  二、关于审批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待遇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事业单位在申报公费医疗待遇时,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以及《人员编制手册》,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按照证书核定的事业单位经济来源、人员编制等情况受理审批。

  三、关于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一)凡事业单位法人开立银行基本帐户, 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开户银行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报请人民银行核发开立银行基本帐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二)事业单位法人需要办理贷款事项的,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证》,然后再到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办理贷款事项。
  (三)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凭机构编制部门变更登记的新证书,向人民银行缴回原开户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四)事业单位撤、并、迁后,须缴回原开户许可证,重新开户的应核发新证。
  (五)原已办理开立银行基本帐户手续的,在事业单位首次登记后,由各级人民银行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清理一次,切实做好与事业单位登记的衔接工作。

  四、关于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
  (一)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另提交复印件一份)依法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税务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二)事业单位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时,需向税务部门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和经审查合格的年检报告书。各级税务部门在查验准确之后,方可按有关减免税收规定办理手续。

  五、关于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问题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提交复印件一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电台。需要登载、播出广告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事业单位法人举办企业,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不得投资办企业。
  (四)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公司'、'工厂'、'商场(店)'等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由于历史原因,事业单位已使用了这些名称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对其名称予以变更。今后,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核准使用上述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
  (五)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互通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的审批手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协调行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于确保证书配套使用的问题
  各级机构编制、人事、卫生、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制度,确保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配套使用。在事业单位首次登记后,各级机构编制、人事、卫生、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行政部门要互相通报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严肃查处,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