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7]231号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八 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建帐簿及表格统一式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帐户的帐簿标准按现行工业、商业企业通行的帐簿标准执行,分为复式帐和简易帐,复式帐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简易帐按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核算,其分类建帐标准按湖南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162号)规定执行。
二、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订本式的登记帐簿,分'个体工商户收支记录簿'(见附图表1~6),'个体工商户票据粘贴簿'(见附图表7~11)','个体工商户日销售登记簿'(见附图表12~13)。
三、帐簿的登记、使用和保管按《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执行。
四、建帐户的会计报表格式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的表样执行。具体报送办法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应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有关费用列支标准及摊销期限在规定未制定下发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图表1~1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