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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确保新形势下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保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我省是农业大省,现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提高广大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科技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为45.3%,高出全国3个百分点,科技成果转化率由“九五”初期的60%提高到6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推进以及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实际,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将会更加充分地显示出来。为此,各地要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解决队伍不稳、保障措施不力、管理体制不顺、人员素质不高等具体问题,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能不得随意被削弱或改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法保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坚决杜绝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财政部门核拨的事业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摊派支出、强行提留或变相索要。

  二、强化措施,落实政策,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
  为了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各级政府制定了很多鼓励性政策,较好地调动了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下乡承包,大力推广宁江区民乐模式,实行农业科技人员与农民建立专业生产服务的契约关系,确保农科教有效结合。同时为农业科技人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创造条件,切实把农业科技人员留在基层,吸引到基层。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有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各地要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发放。
  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科技人员,继续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稳定加强我省农业科技队伍促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0]54号)规定的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政策待遇;对1983年以来在农村工作满8年的,固定一级,再浮动一级。分配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省人事厅、省农业厅《转发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人联字[1994]9号)的规定,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档,对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一2档。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专业科技人员素质。要组织专业科技人员的专业进修,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科技人员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以下(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2学时。
  各地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继续采取倾斜政策。要以他们的推广业绩为主,对学历、论文、著作和外语水平等要求要切合实际。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业绩显著的农业科技人员,可以优先评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适当增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比重和数量,评聘推广研究员要优先考虑在一线工作的推广人员。
  各级政府要关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子女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三、深化改革,强化服务,搞活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以适应新形势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要求,满足农民的需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体系优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兴办科技产业和经营实体,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自身活力和实力。服务目标要由促进农产品数量增长向提高农产品质量转变,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服务形式要由单一服务向技术、物资、信息等综合服务拓展,帮助农民进入市场;服务内容要由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产后服务延伸。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从事经营服务过程中,要守法经营,确保质量,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财政、计划、金融、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经营实体、开展有偿服务,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经营服务疏通渠道。农业技术服务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营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及改善本单位职工的生活条件,财政部门不能因此减拨事业经费,原有事业经费继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千方百计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解决试验示范基地,面积不得少于1公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深化自身改革。要打破用人制度上的任命制和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建立严格考核、竞争上岗、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制度。专业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要逐步实行评聘分开,按岗定酬。对在开展技术承包、科技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成果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合法收入,以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切实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搞好服务。
省农业厅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200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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