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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公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02 生效日期: 1987-04-02
发布部门: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我省科技项目已经全面实行了合同制管理,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办理经济合同有关规定,我委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合同公证制度。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科技计划项目中,凡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计划的,一律要签订合同,并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凭公证书和合同书到省科委条件财务处拨款,由公证机关监督。

  二、公证的手续:各承担项目的单位,在接到项目经费计划后,按计划要求内容填写科技项目合同书一式五份,到西宁市公证处(地址在南关街省劳改局招待所三楼)进行公证,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公证处存查,一份报省科委主管业务处,一份报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州、县承担项目的单位要持当地公证机关(尚未建立公证机关的由法院代理)的委托书、经西宁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三、凡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合同,未经公证,一律不办理拨款。

  四、已经公证的合同,如执行中需要进行内容变更,经费调整等,需经双方协商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后重新通过公证。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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