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厅、省科委《关于我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我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86)12号《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科研事业费将由科委归口管理。这是充分利用拨款这个经济杠杆,推动科技体制改革进展的重要一环,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龙头”。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拟作如下安排:
一、划转范围
1.省级各部门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省科协、省国防工办),均划转省科委统一归口管理。
原不在“科学研究费”科目开支的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原则上也应划转,不再留尾巴。不在科学研究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经费不划转。
2.按“地方社会科学院的经费是否划转,可由各地方自行掌握处理”的原则,我省社会科学院的经费暂不划拨。
二、省级科研事业费划转的基数
划转基数的确定方法有以下两种,在具体划转工作中,拟用两种算法互相参照合理确定。
1.根据国务院国发(86)12号规定精神,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加上因改革试点而递减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历年滚存的预算包干结余数和一九八六、八七年增长的额度,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由省财政厅划转给科委归口管理。
2.根据全国地方科研事业费拨款改革座谈会精神:“预算已经确定了,当年划转的按照批准的预算为基数。预算没有确定的,可以上年最后调整的预算数加上本年的增长数为基数办理划转”。
三、关于一次性拨款
“一次性拨款”中属于经常性的费用列入划转基数。纯属一次性发生的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委研究解决。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