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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物价局《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13 生效日期: 1986-03-13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宁政办[1986]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制订的《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往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迳向市物价局反映,以便研究修改,使之臻于完善。
  西宁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改革我市一贯沿用的公有住宅无偿分配制度,逐步推行城市公有住宅商品化,在商品房开发、经营、作价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兼顾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特制定商品房的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作价原则
  1.根据商品销售价格构成要素,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括:商品房成本、利润1%、管理费2%、营业税(暂时免征)、适当加减地段朝向、楼层差价,楼层差价加减后持平,个人购房不负担绿化设施费。
  商品房成本构成包括:(1)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2)征地、拆迁补偿费(即旧房折价费);(3)勘察设计费;(4)三通一平(小区内给排水、供暖、供气、配电及道路建设费,包括为施工用外水外电)。
  2.公共设施如学校、商店、邮局、保育院、粮店、理发店、煤场、派出所、办事处等不得摊入商品房售价内,谁经办谁负担。
  3.房产开发公司按拆迁旧房有关规定对拆迁房屋折价补偿。一次拆迁,一次补偿;并负责拆迁户住宿安置,若回迁户购买商品房则按优惠价格出售,价款由个人支付三分之一,其余部分摊入商品房售价内,以优惠价购买商品房的回迁户同样拥有产权、使用权。
  若回迁户按优惠价仍无力购买,则回迁户所住商品房的成本可由其佘商品房负担,回迁户居住房屋的产权属市房屋经营公司;市房屋经营公司负责管理、维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
  4.根据国务院(84)14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房免收建筑税、房产税和契税;能源交通费不得计入成本和售价内。
  5.建筑税单独列出,不进成本(防止其他费用越滚越大),由开发公司提供购房单位名称,代征、代收,房屋交付使用时,向购房单位一次结算。
  6.贷款利息用银行存款利息抵销,存贷相抵后的余额计入商品房成本。
  7.外地单位或个人购房,在本市售价基础上,加收5%的“住宅占地费”,上交市财政,用于我市城市住宅建设,对本市免收的税费、不可预见费用等要按规定代征计收。
  8.材料差价费用只限于施工中隐蔽工程材料差价、设计图纸变更、改变原施工方案,用料规格变更等因素影响增加的费用。
  9.个人购房一次付清或予付款者适当给予优惠。
  10.购买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购房屋拥有产权、使用权,并负责管理、维修。

  二、作价办法
  商品房工程
  造价总成本=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三通一平费用(即小区内给排水、供气、供暖道路及配电工程设施费、包括为施工用外水、外电)。
      商品房工程   管理
  商品房单位 造价总成本×(1+费率+利润率)
  建筑面积销=----------------+(1-税率)
  售中准价   商品房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注:个人购房不计税金。
  商品房单位建
  筑面积销售价=销售中准价土地段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

  三、价格管理
  今后,凡每项商品房工程完工后房屋开发部门必须向物价部门报“商品房售价计算表”,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市建行等有关部门审定价格。
  房屋开发部门要按“收支平衡,略有盈利”的原则进行经营。不得单纯追求利润,要加强市场预测和信息工作,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同行业竟争,为逐步实行住宅商品化,解决我市职工、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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