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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林厅关于发送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11 生效日期: 1985-09-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农林厅
发布文号:

根据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细则(试行)中第九、十二条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了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研究试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青海省农林厅关于实施农牧渔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改进奖励条件》有关规定(试行)
  一、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一、二等奖,继续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三、四等奖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1.州(地、市)、县属有关单位:由请奖单位提出审查鉴定和请奖等级意见,报州(地、市)、县农牧局批准授奖。
  2.农林厅所属有关单位:由请将单位提出审查鉴定和请将等级意见,报各主管业务局、院、总站、公司、总场、场批准授奖。
  3.批准授奖单位,在奖励颁布后,将奖励项目名称、内容摘要、主要受奖人员、授奖等级等填表报省农林厅科教处备案。
  三、荣誉将和奖金由批准授奖单位发给。奖金的支付,生产单位列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报。
  四、青海省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改进三、四等奖评审标准
  (一)科技成果
  1.三等奖:
  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7%,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10%,全省推广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0%以上者。
  2.四等奖:
  某项应用科技成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和提高,推广应用于生产后,较现时生产推广的技术措施增产幅度提高5%,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使单位面积经济收入增长5%,全省推广面积已达到现有面积的5%以上者。
  (二)技术推广成果
  1.三等奖:
  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在全省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5%、州(地、市)达到30%、县达到40%以上,并使亩产提高5%或经济收入增长7%以上者。
  2.四等奖:
  某项技术措施,经过推广工作,在全省已达到现有面积的10%、州(地、市)达到25%、县达到30%以上,并使亩产提高5%或经济收入增长5%以上者。
  五、农牧渔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三、四等奖奖金金额和荣誉将为:
  奖励等级  奖 金 额  荣 誉 奖
  三  200-500元  奖状、奖励证书
  四  200元以下  奖状、奖励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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