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9]第85号
大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安港务管理局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安港务局可在保证渡江车辆通过码头安全上下渡轮,船舶安全停靠码头并提供组织引航、解系缆绳、加油加水、补充给养、理货配载等服务的前提下,向用户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冬季封江期间,对通过轮渡码头过江的车辆,按小型2元/辆次、中型及大型3元/辆次标准收取。
三、收费执行时间由你局确定。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向收费对象公示收费标准。
附:大安港务局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收取标准
附件:
大安港务局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收取标准
车辆船只型号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汽车 次/元 5.00 含小四轮和
农用三轮车
4T货车 次/元 8.00 含6座以上客车
8T及以上货车 次/元 10.00
小型客轮 天/元 10.00 40客位以下
汽车渡轮 天/元 20.00 40马力以下
(40马力)
汽车渡轮 天/元 30.00 40马力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