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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大安港务局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9]第85号
大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安港务管理局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安港务局可在保证渡江车辆通过码头安全上下渡轮,船舶安全停靠码头并提供组织引航、解系缆绳、加油加水、补充给养、理货配载等服务的前提下,向用户收取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冬季封江期间,对通过轮渡码头过江的车辆,按小型2元/辆次、中型及大型3元/辆次标准收取。
  三、收费执行时间由你局确定。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向收费对象公示收费标准。
附:大安港务局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收取标准
 附件:
  大安港务局轮渡码头港务服务费收取标准
  车辆船只型号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汽车  次/元  5.00  含小四轮和
  农用三轮车
  4T货车  次/元  8.00  含6座以上客车
  8T及以上货车  次/元  10.00
  小型客轮  天/元  10.00  40客位以下
  汽车渡轮  天/元  20.00  40马力以下
  (40马力)
  汽车渡轮  天/元  30.00  40马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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