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材[2003]2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室内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国质检函[2002]392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材料贯彻执行上述规范标准提出如下要求:
一、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I类和Ц类)主要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以及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候车(机)室(厅)、餐厅、理发店等。
二、用于民用建筑的内墙涂料、装饰装修人造板、胶粘剂、壁纸(壁布)、地毯(地毯衬垫)、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及室内装修石材、混凝土外加剂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GB50325-2001)和《关于实施室内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国质检函[2002]392号)的规定。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此《通知》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关于实施室内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转发到本地工程建设、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和有关建材生产经销单位,并组织督导这些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把好建筑材料进场关。各级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加强装修材料质量控制,落实省建设厅冀建建[2002]44号文和冀建质[2002]355号文精神,确保室内环境质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室内建筑装饰材料,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监督检查。
对于用于民用建筑的内墙涂料、装饰装修人造板、胶粘剂、壁纸(壁布)、地毯(地毯衬垫)、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及室内装修石材、混凝土外加剂等建筑材料,都必须按《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材[2001]473号)的要求,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合格检测报告,否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单位,都有权制止上述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在民用建筑中应用。
省建设厅对各市将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各市在执行此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反馈。电话:(0311)-7904570。
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