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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若干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03 生效日期: 1981-06-03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共青海省委
发布文号: 青[1981]73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稳定林权。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认真搞好定权发证工作。
   国营林场经营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林中空地、宜林荒山荒地和其他用地,均属全民所有。统一由国营林场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国有零星分散的小片天然林,实行国有社管或队管,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与社队签订长期管护合同,在林业部门指导下,进行经营性生产,抚育材收益归社队;成林主伐,比例分成。
   国营林场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与附近社队联合营造,山权不变,林权共有,收益按比例分成。也可划给社队或社员个人造林,地权不变,谁造、谁有。
   水库周围、干渠两侧和主要建筑物附近,由水利部门自造、自管、自有。公路两侧应分段划给社队植树,林权归社队;人烟稀少的路段,由公路部门自造、自管、自有。铁路两侧,由铁路部门自造、自管、自有。机关、团体、厂矿、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除义务造林外,所营造的林木归造林单位所有。过去,联合营造的林木,仍然按原协议执行。
   农村道路、农田林网和护田林带,由社队统一规划,可以队造队有,也可以队造户管,林权队有,收益按比例分成;还可以划给社员造林,谁造、谁管、谁有。
   要坚持办好社队林场。公社、大队兴办的林场和林业专业队,要巩固提高,不准拆散、分掉、下放。有收益的要实行单独核算,返还生产队一定的利益;也可以实行联营,收益按股或按比例分成。
   生产队近期无力造林的大片宜林地,经过协商,可由大队林场或专业队合作营造,林权共有,收益按比例分成。
   社员在宅旁和生产队规定地区营造的林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各地要采取统一规划,群众自选,生产队讨论批准的办法,将条件较好的宜林荒山、荒滩、沙荒和零星闲散空地,划给社员个人植树造林,数量不限。但不准开荒种粮油。不造林的要收回土地。

  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从实际出发,允许多种形式。国有林的保护,由林场与林区社队签订管护合同,划分责任区,把保护山林与群众切身利益结合起来。护林员的报酬一定要合理解决。
   国营林场、国营苗圃,要制定劳动生产定额,实行定、包、奖岗位责任制。
   社队集体林业,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队、包到组、包到户、包到人,联系造林、育林、护林成果,合理计酬。

  三、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内木材生产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农林厅共同制定。森工企业采伐和国有林的抚育采伐,要作出伐区设计和作业设计,报省农林厅批准,发给采伐证后,方可采伐。不符合手续的采伐,林场有权拒绝执行。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由省计委统配,省农林厅办理调拨手续。抚育采伐的木材,要纳入计划,统计上报;以百分之八十留给当地,主要用于解决民需用材、护林奖励和林场的综合加工利用,百分之二十由省农林厅统一调剂。
   社队集体和各部门自有林的采伐,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森林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出省、出县的木材、半成品,分别由省、县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明,铁路交通部门凭证办理承运手续,无证不得运输。各地木材检查站和护林检查站,有权检查处理。

  四、加强林区建设。天然林区,要解决好林粮、林牧之间的矛盾。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严格执行狩猎规定。不宜种植粮油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林区发展牧业,要以草定畜,合理利用森林草场。解放后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是林业用地,要抓紧恢复森林。天然林区和东部林业区宜林又宜牧的地方,要发展林业。除中令林、成熟林和灌木林实行轮封轮牧外,严禁在封山育林区、更新造林区和林分改造区放牧,可以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人工割草。
   禁止以好材作燃料。要改革炉灶,使用风箱,节约烧柴。不准用烧柴烧砖瓦、石灰。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国营林场要吸收林区群众参加林区建设,增加群众收入。林区社队要把保护好国家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生产作为自己一项重要任务,协助国营林场搞好森林经营管理工作。
   已经伐过的林区,要大抓育苗,尽快还清更新旧账。
   灌木林在我省分布很广,适应性强,必须加强保护,严禁破坏。要高度重视布哈河、宝库河、大通河、隆务河等流域水源涵养林的保护。

  五、认真保护沙区植被。海西、海南沙区的所有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养路段等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挖烧沙区植被,有关部门要积极搞好煤炭供应。具体办法由省计委负责拟定。
   设立青海治沙试验站,加强科学试验研究。在海西和海南沙区设立沙生植物保护站。

  六、大力加强林业法制的宣传,广泛建立群众性的护林公约。对盗伐、滥伐、殴伤护林人员、造成林区火灾的犯罪分子,公安、司法机关要依照《刑法》和《森林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惩处。在全省主要林区要分期、分批成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民和县享堂、祁连县野牛沟设立木材、牛皮综合检查站。

  七、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东部川水和西部风沙区要大搞农田林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国营农场和有条件的牧场,要把营造农田防护林列入基本建设规划,认真抓好。
   浅山地区,以灌木为主,草、灌、乔结合,重点营造水保薪炭林。农林、水利、畜牧、科技等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流域,一沟一坡,集中连片地综合治国理。
   缺柴地区,要以发展薪炭林为重点,做出规划,划定地段,组织机关、部队、厂矿、农牧场、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积极营造。林业部门要在技术、种苗上给予支持。这些地区的造林补助费,重点用于发展薪炭林。

  八、要重视对林业的经济扶持。国营林场的抚育采伐,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收入,一律不上交,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也可提取少量资金,改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农林厅、财政厅拟定。
   根据煤炭部、财政部(64)煤财生字第176号(64)财工中三字第425号“关于煤矿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全省煤炭企业每吨煤提取的零点一元育林费,要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使用办法与采伐征收的育林费相同。
   集体造林补助费标准要适当提高。农业区每亩不超过七元,牧区不超过十元。封山育林要根据封育效果,给予补助或奖励。社员成片造林,一年造林面积达一亩以上者,也要给予补助或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农林厅和财政厅拟定。
   林业投资要逐年有所递增,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实行合同制,讲求经济效果。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也应有适当的比例用于发展林业。水土保持经费应适当用于造林种草。
   各地要建立造林检查验收制度、档案制度和奖罚制度,切实管好林业资金。

  九、建立健全林业机构,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海东、海西、海南、黄南、海北、玉树六个地、州和“三北”防护林建设重点县,要逐步设立林业局(科)。要充实和加强各地林业单位的力量,把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积极肯干,热爱林业的干部,大胆提拨到领导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技术干部不要轻易调动,改行而又适宜从事林业的,要积极归队。要培养少数民族青年参加林业建设。各地都要举办培训班,有计划地轮训干部,尽快提高他们的政策、技术和管理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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