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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晚报类报纸管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在省委宣传部于1999年11月29日召开的全省晚报工作会议上,颁布了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晚报类报纸管理的若干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晚报类报纸(指党委机关报以外的晚报、社会文化生活类报纸、行业报、专业报及其他报纸)的管理,促进其繁荣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舆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关于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晚报类报纸是党的重要舆论宣传阵地,与党报同样肩负着“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重任,要始终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放在首位,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第三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鼓舞和激励人们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社会进步而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坚持真善美,抵制假恶丑;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


二、认真执行新闻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类报纸均不允许刊载以下内容:
  (1)违宪法法律有关规定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诽谤、侮辱他人的;
  (8)国家明令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对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公开发表的报道、消息和信息,必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仔细核查。稿件题目要与内容相符。文献性资料的引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忠实于原文。


    第六条    对违反第四条各项规定的,以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1)下达违规通知单;
  (2)通报批评;
  (3)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4)罚款;
  (5)停业整顿;
  (6)撤销登记。
  以上各条款可同时并罚。


    第七条    要控制转载稿件的数量,凡转载的稿件必须对其导向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网上信息(国内报刊网络版除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采用。对自由来稿,必须对其报道的事实认真调查核实并确保无负面社会效应方可采用。
  对因采用网上信息、自由来稿、转载稿件出现政治性错误、报道失实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的,处理办法按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要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新闻报道不得受私人利益或商业性利益的影响,严禁有偿新闻。要把新闻报道与广告严格分开。广告文字、广告图片和广告说明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标明其广告性质。


    第九条    报道案例新闻,必须公正、客观、准确。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有关报道要征得司法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涉及民族、宗教、人权、计划生育、军事机密、经济科技秘密和香港澳门台湾、外事及国际关系等问题的报道,涉及军队、武警、公检法司的报道,以及疫情、灾害、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刊发,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
  其中,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照片应持特别慎重的态度。要严格执行党的宗教政策;要对邪教、迷信活动及各种伪科学坚决予以揭露批判。


    第十一条    批评性、揭露性报道要从正确的立场出发,要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有利于工作的改进,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批评报道的基本事实要准确,分析问题要客观,重大问题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不得集中刊发犯罪案件、事故、个人绯闻等报道,不得渲染暴力场面和作案细节。上述报道稿件不得上头题和报眼,每期这类稿件一般不得超过两篇。


    第十三条    对各种声讯广告、信息台广告要加强把关,不允许任何具有色情倾向、挑逗性词句的文字和图片出现在报纸广告中。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报纸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版式出版。专刊、专版必须与正报统一编期,连续编版序,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专刊、专版的刊名、版名不得大于报名。


三、认真执行新闻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    全省的新闻工作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宣传部负具体领导责任。各新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对本部门主管、主办的报纸加强管理,对宣传内容负完全政治责任。各报社实行社长或总编辑负责制。


    第十六条  晚报类报纸必须积极宣传中央和省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等。对新华社、人民日报、吉林日报重要稿件,可根据晚报类报纸的特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转载、摘要、摘编、提要等方式刊发。非日刊类报纸应在其将出版的最新一期报纸上予以刊发。


    第十七条    实行谈话制度。各级党委宣传部根据有关报纸出现的问题,可召集新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谈话,指明问题和整改方法。被召集谈话的新闻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限时改正。
  需召集谈话的主要问题如下:
  (1)舆论导向出现偏差;
  (2)对党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出现差错;
  (3)刊登格调庸俗低下、带有色情暴力、或以猎奇追求轰动效应的稿件或图片;
  (4)违反新闻宣传纪律,不听招呼,擅自刊发不宜或不得公开发表的内容;
  (5)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松懈,把关不严,出现大的失误或对已出现的问题有意包庇,查处不力;
  (6)党委宣传部认为需要谈话的其他问题。
  经过谈话,仍然不改正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经过通报批评,仍不改正,党委宣传部门将建议其主管、主办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严重的,党委宣传部门将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按第六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刊发重要稿件实行送审制度。省直新闻单位重要稿件送审的范围是:
  (1)重要的评论、文章;
  (2)省级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报道;
  (3)公开发表的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讲话、文章、调研活动的报道;
  (4)涉及全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的报道;
  (5)公开发表的省委、省政府的文件;
  (6)省内大案要案的公开报道;
  (7)省内重大事故、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公开报道;
  (8)涉及对副厅级以上及较大单位领导集体总体评价的报道;
  (9)涉及全省性重要统计数字等的公开报道;
  (10)涉及外事、民族、宗教等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
  (11)新闻单位认为需要送审的其他重要稿件。
  送审的稿件由省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各市(州)及县级新闻单位送审的稿件范围与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会许可证制度。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和管理。省级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单位参加。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及以发布新闻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恳谈会”、“座谈会”、“说明会”、“记者招待会”等变相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采访,稿件不予刊发。


    第二十条    实行新闻阅评和奖惩制度:
  (1)省新闻阅评小组半年内在《新闻出版通讯》(省委宣传部主办)上对同一家报纸批评达三次,视做通报批评一次。出现重大失误或一年内被通报批评达两次者,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或建议撤销报纸登记的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2)实行通报嘉奖制度。对模范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报社及其负责人、编辑记者,给予通报嘉奖,并由相应部门记录备案,作为年度评优、干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四、加快新闻改革步伐

    第二十一条    晚报类报纸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努力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利用自身优势,加强经营力量,开展多种经营;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走集团化道路,扩展产业组织,实现规模效益。


    第二十二条    晚报类报纸要转变观念,正视竞争,参与竞争;要面向市场挖掘潜力,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要通过协商,建立行业自律措施,不得互相拆台,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三条    尊重新闻规律,灵活运用多种新闻报道方式,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要注重新闻的时效性,在新、短、快、活、多、准诸方面不断探索,努力扩大新闻宣传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新闻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各种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名编辑、名记者、名评论员,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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